政策文件:《肇庆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7日
实施时间:印发之日起
有效时间:(暂为三年)
条款数量:七章二十六条
突出特点:积极打造统一的“肇庆民宿”标识牌,对星级民宿统一纳入肇庆市旅游宣传平台,进行重点宣传推介。首创民宿房屋权属情况说明表,为解决历史遗留复杂产权建筑开办民宿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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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公开征求
《肇庆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文件质量,现将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起草的《肇庆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页“评论区”栏填写意见,留下联系方式,也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征集意见结束后1个月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内更新结果反馈,公开采纳各方意见情况。 受理单位: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 址:肇庆市端州区新园北路8号
邮 编:526040 电 话:2781010(传真)
邮 箱:zqlyfzj@163.com
附 件:1.肇庆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docx
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7月27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肇庆民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肇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肇庆行政辖区范围内,单幢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其经营活动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第四条【原则】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便利准入、属地统筹、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鼓励各方参与,放宽市场准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二)生态严格控制区、生态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民宿项目。(一)民宿建筑的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使用。凡涉及违法的建筑或有纠纷的建筑不得用于民宿经营。(二)民宿建筑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结构安全牢固,新建、改扩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物在装修与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需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开办民宿的建筑必须具备房屋结构安全的证明材料,如房屋竣工合格证明或房屋鉴定报告,以确保建筑和住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自然环境、村容村貌相协调,并具有地方特色。(四)利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民宿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不改变文物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后,进行合理适度利用,确保文物整体安全。第七条【消防要求】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三)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依法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报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依法需要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报消防部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第八条【环境要求】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民宿必须雨污分流,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的须配备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排入饮用水源。生活、餐饮垃圾须分类处理。第九条【从业人员健康要求】从事食品工作或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第十条【申请证照】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安装治安设施】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一)(建成)开业登记前,应安装使用本市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上报辖区治安主管部门。未安装住客信息采集系统,不得对外接待住客。(二)应在民宿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经营场所的接待处、出入口、通道等重要部位,监控资料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并保证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三)应当具有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有条件的要配备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对游客寄存的财物,要规范登记、领取和交接。第十二条【民宿登记机关】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由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收取费用。第十三条【登记材料】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完成住客信息系统安装后,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一)《肇庆市___县(市、区)民宿登记表》(附件1);(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五)兼营餐饮、食品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六)民宿建筑权属相关材料。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对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提供建筑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情况说明》(附件2)作为民宿使用证明。(七)按照第七条第(三)项,利用非民用住宅改造后开办的民宿,应当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材料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发放全市统一的民宿标识牌。5个工作日内抄报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将内相关变更信息抄报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民宿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办理民宿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民宿标识牌。
第十四条【诚信经营】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合理收费、明码标价,并将相关证照、住客须知、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民宿经营者为经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做好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管理;在关键区域应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等。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第十六条【环境卫生】鼓励民宿经营者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要求,做好卫生管理工作。(一)客房、餐厅、厨房、室内外公共区域及设施应整洁、卫生;(二)客房日用品做到每客必换,公用物品应一客一消毒;
第十七条【政策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支持民宿申请等级评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制定民宿扶持政策,安排奖补资金,鼓励民宿提档升级。
第十八条【品牌宣传】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文化旅游资源特色,积极打造统一的“肇庆民宿”标识牌,增强肇庆民宿的辨识度,加强民宿品牌对外宣传。 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对认定为星级民宿的,统一纳入肇庆市旅游宣传平台,进行重点宣传推介。
第十九条【职责分工】建立市、县两级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更新发布当地民宿名录。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抽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自然资源、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宿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民宿监管工作。村(社区)可以通过自治规则、村规民约,对民宿经营加以规范。第二十条【属地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如发现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第二十一条【部门日常监管】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实效。第二十二条【联合检查】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联合检查,成立由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住建等部门组成的民宿联合检查小组,对已登记的民宿开展检查,并在《肇庆市民宿联合检查表》(附件4)出具联合检查意见,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援引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细则制定】各地和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兜底条款】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肇庆市____县(市、区)民宿登记表
属地镇(街道): 登记编号:
民宿名称 |
| 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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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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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 | 元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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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项目 建设性质 | □ 新建 □ 扩建 □ 改建 | 民宿经营 场所性质 | □ 自有 □ 租赁 | 民宿开 办类型 | □ 公司 □ 个人独资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建筑 总面积 | 平方米 | 楼房 数量 | 栋 | 建筑最 高层数 | 层 | 单栋建筑 最大面积 | 平方米 |
经营用 房间数 | 间(套) | 经营用床位数 | 个 | 停车 位数 | 个 | 卫生间数 | 个 |
餐厅 面积 | 平方米 | 经营用 餐位数 | 个 | 从业人数 | 人 |
建筑使 用性质 | □ 住宅 □ 其他民用建筑(如宿舍、学校、礼堂等)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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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办理营业执照 □兼餐饮服务已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
民宿经营者承诺 | 本人(本单位)承诺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消防、治安、房屋建筑安全、环保、规划、卫生、食品安全、税务相关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登记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民宿所在镇(街)、文广旅体部门各一份。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房屋权属情况说明
民宿名称 |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
|
民宿经营 场所性质 | □ 自有 □ 租赁 | 建筑使用 性质 | □ 住宅 □ 其他民用建筑___________ |
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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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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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人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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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人 申明 | 本人承诺所提供信息均为真实、有效,完全拥有该民宿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签名: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 | 本村(居委会)证明,该民宿的建筑物,房屋权属人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建筑物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村(居)委会 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备注:本文书仅作为民宿登记房屋权属材料,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
肇庆市民宿经营主体承诺书
本民宿熟知并遵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肇庆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谨在此向管理机关和登记机关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履行相关合法经营审批手续,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证照,所提交的全部登记材料及有关文(证)件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二、民宿建筑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三、消防安全技术、治安管理、卫生条件、食品安全条件符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肇庆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五、积极配合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及下达的整改指令,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六、严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所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保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七、法律责任:如不履行承诺或经营行为不符合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规定的,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诺人各一份。
民宿名称: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年 月 日
肇庆市民宿联合检查表
民宿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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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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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
| 客房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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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 检查 意见 | 年 月 日 |
联合检查 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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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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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民宿所在镇(街)、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各一份;
2.“联合检查意见”栏位写总体意见(结论),如意见较多或成员部门有独立文书,可后附,作为本核验的组成部分;意见多页需加盖旅游主管部门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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